第十一条

有效

依法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