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重点保护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现状调查。
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前款调查成果,对本辖区重点保护山体保护范围内已有建设项目、矿山、采石场、采砂场、采土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具备审批手续且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应当进行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布;
(二)具备审批手续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应当协商退出、拆除或者关停,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权利人获得补偿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不具备审批手续的,不予登记造册,不予补办手续,并应当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