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二级保护山体保护范围内,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一)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配套工程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建设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