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重点保护山体保护范围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其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市廊道布局的要求,建筑高度、风格和色彩应当与周围山体景观、城市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