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山体保护与合理利用第十四条有效重点保护山体保护范围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其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市廊道布局的要求,建筑高度、风格和色彩应当与周围山体景观、城市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