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一级保护山体保护范围内,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一)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项目;

(二)确需建设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

(三)确需建设的休闲、山体景观游赏、科教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确需建设的军事设施、山体保护工程设施、文物保护设施、生态环境监测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建设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