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山体保护与合理利用第十二条有效在一级保护山体保护范围内,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一)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项目;(二)确需建设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三)确需建设的休闲、山体景观游赏、科教等公共服务设施;(四)确需建设的军事设施、山体保护工程设施、文物保护设施、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建设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