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在重点保护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度假村、酒店、商品房等商业开发项目;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船舶停泊码头;
(三)开山、探矿、采矿、采石、采砂、采土等破坏山体或者毁坏林地、林木的活动;
(四)新建、改建、扩建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或者在非指定区域内建造坟墓;
(五)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六)倾倒、填埋、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七)毁林开垦、种植芒果等经济林木;
(八)破坏天然、原生、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林相结构优良的林种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