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畜禽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志)应当有所区别。畜禽产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志)的具体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出租、出借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