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畜禽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供餐、配送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的生猪产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