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畜禽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屠宰工具和设备、运载工具、储存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