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畜禽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