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