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场主体决议解散后无法完成清算,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承诺制注销:(一)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等承诺对市场主体的所有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并对因市场主体未清算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二)市场主体的债务有担保的,担保人承诺继续承担责任。市场主体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不适用承诺制注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