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场主体决议解散后无法完成清算,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承诺制注销: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等承诺对市场主体的所有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并对因市场主体未清算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二)市场主体的债务有担保的,担保人承诺继续承担责任。

市场主体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不适用承诺制注销。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