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称“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公示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以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十日。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或者市场主体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