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第九条有效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以下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一)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二)燃放烟花、爆竹,烧荒或者焚烧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产生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三)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林木等植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