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铁路用地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排查整治;对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依法处置。

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铁路用地范围外的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积极配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