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铁路沿线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