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列车、铁路车站、铁路港口、火车轮渡和铁路线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紧急情况下擅自使用车上、船上应急设备设施;

(二)在动车组列车上或者其他列车、火车轮渡的禁烟区域吸烟(含电子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三)乘坐火车、火车渡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