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扰乱铁路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强占他人座位、铺位;

(二)散布影响铁路安全的谣言;

(三)以醉酒闹事、强行讨要等方式滋扰旅客;

(四)强闯进站、出站闸机或者验票口;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扰乱铁路运营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