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铁路沿线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