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于产权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的上跨铁路桥梁、渡槽、管线和下穿铁路涵洞等穿越铁路的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确定管理维护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