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铁路线路两侧的林木等植物影响铁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由铁路沿线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置。铁路沿线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协调其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情况紧急危及铁路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向林业等主管部门报告。

砍伐林木等植物已经依法补偿的,在该土地上再行种植或者自然生长可能危及铁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植物,应当予以砍伐的,不再补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