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县长由回族或者土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