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