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回族或者土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