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馆藏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不得改变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原状,不得对可移动革命文物造成损害。

国有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借用,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或者批准程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