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建立革命文物工作督查制度。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革命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革命文物违法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进行督办,对因保护不力造成革命文物严重损坏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约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举报的破坏革命文物的信息和线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