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党史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推进藏品档案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加强藏品的分类整理和系统研究。

鼓励社会公众将收藏的可移动革命文物捐赠或者出售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可移动革命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