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其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历史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