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依法经过批准的除外;

(二)在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商业广告设施;

(三)安装影响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安全的设施设备;

(四)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实施有损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纪念环境和纪念氛围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