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其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历史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