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社会信用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