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社会信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