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