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第三十四条有效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可以申请入园。幼儿园接收有困难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安排入园。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班额,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