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建立儿童交接、登记等制度。儿童接送由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负责。

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儿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落实儿童交接登记制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儿童专用车辆,其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校车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