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可以申请入园。幼儿园接收有困难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安排入园。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班额,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