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办公办幼儿园。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