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办公办幼儿园。

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