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需要;(二)有章程、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名称;(三)有符合规定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四)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卫生保健、财务、安全保卫等人员;(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