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