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管理,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自行检查的频次和维护保养的项目、频次:(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二)高负荷运行的;(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四)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使用的;(五)故障频率高或者投诉多的;(六)存在其他情形需要实施重点管理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