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禁止在电梯层门和井道安全门外加装或者设置影响应急救援、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工作的设施或者障碍物;禁止在轿厢、机房、井道、底坑内安装或者放置影响电梯安全的设施或者物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