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禁止在电梯层门和井道安全门外加装或者设置影响应急救援、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工作的设施或者障碍物;禁止在轿厢、机房、井道、底坑内安装或者放置影响电梯安全的设施或者物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