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与共有物业/第一节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有效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已备案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已划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