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或者具有不同物业类型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予以确定。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