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与共有物业/第一节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有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不得擅自调整。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分立、合并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应当重新办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