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不得擅自调整。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分立、合并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应当重新办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