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与公共收益第五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物业费,预收物业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作出物业费减免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全额支付减免的物业费。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