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与公共收益第五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每三年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