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与公共收益第五十九条有效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建设单位续聘或者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损害业主权益。增加收费项目、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得业主同意。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