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物业费,预收物业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作出物业费减免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全额支付减免的物业费。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1